郭美美行为定性
郭美美等人明知保健食品中掺有有*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销售,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*、有害食品罪。我国《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:销售明知掺有有*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
定罪分析
客观上:
其一,郭美美在减肥食品中添加违禁药品(西布曲明),属于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。(西布曲明原是一种减肥药,可用于肥胖症的治疗,但是因其对神经系统有较大的副作用,会造成肝肾损害以及内分泌失调,特别是提高心脑血管病的发生率,因此中国药监局年10月30日正式通知停止生产西布曲明及原料药。)
其二,郭美美在网络上售卖该类减肥药,销售渠道广泛,多人购买,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产生严重的危险性。
其三,减肥类食品通常每日需按时按量服用,能够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对人体造成伤害。
主观上:郭美美是否明知西布曲明有*为争议焦点
郭美美涉嫌的‘生产、销售有*、有害食品罪’,除了有销售这一客观行为之外,还必须有‘明知’这一主观要件。如果郭美美主观不明知,即使客观上实施了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*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或销售掺有有*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,也不能认定构成该罪。”
“所谓明知,是明知该药的有*有害性,并不是说只是明知一个药物名称就构成本罪。”确定郭美美是否明知,并不是光凭其本人供述,而应通过她的从业经历、专业背景、社会认知能力;货物来源及其包装;郭美美本人或其家属、亲友是否食用该产品;郭美美是否接到过消费者的副作用反馈等方面来作推定。
如果有证据表明,食药监局或公安机关在依法告知该减肥药存在有*、有害情况,或者有人告知后,郭美美继续销售的,那完全可以推定明知。但如果并没有行*机关或他人告知,则不能推定明知。如果现有证据能证明郭美美并不明知,或现有证据无法推定郭美美明知的,则根据“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”,就不应以“销售有*、有害食品罪”对郭美美定罪。
量刑分析
郭美美因开设*场于年9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,年7月刑满释放,又于年3月11日因涉嫌生产、销售有*、有害食品被刑事拘留,如果最终法院认定郭美美生产、销售含有“西布曲明”的减肥类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、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话。基于前后2个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,主观心态也是故意,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,系累犯,那么在量刑上应当从重处罚,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。
山东梁立营律师男,汉族,年出生,中共*员。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主任,从事法律工作近30年,年至在法院系统担任刑事法官职务,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。梁律师理论功底深厚,实践经验丰富,始终将维护法律的公平、正义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从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梁立营律师承办过上千件刑事案件,其中不乏大案要案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主要荣誉及社会任职:
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
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
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
淄博市普法协会副会长、秘书长
淄博律师刑事专家库和公司专家库专家
淄博市委、市*府法律专家库专家
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
山东省法学会刑事研究会常务理事、副秘书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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