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安监总局:特重大安全事故瞒报罚款500万
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,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,处500万元罚款的规定。
【《财经》综合报道】据京华时报消息,近期国家安监总局透露,《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〉罚款处罚暂行规定》做出修改,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,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,处500万元罚款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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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后的《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〉罚款处罚暂行规定》对“瞒报”定义也做出了修改,原规定是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,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为瞒报。修改后则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,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,经查证属实的。
修改后,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、瞒报事故或者逃匿,一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%的罚款。
规定要求,“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,处20万元的罚款。”
“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,处50万元的罚款。”
“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,处200万元的罚款。”
“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,处500万元的罚款。”